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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2015原民办教师有何政策

178 2024-01-20 19:19 admin

2015年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指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文件,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研究制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推进独立学院规范发展。

扩展资料

民办老师相关政策

1、《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1997年9月7日印发。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1997年9月7日

2、《国家教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教人厅[1997]25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教师节前下发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师工作重要决策的意义,将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精神上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保证在本世纪末妥善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二、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从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各项具体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中,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学水平的考核,并注重本人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实际贡献。

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按农村教育费附加40%计算,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同工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克扣民办教师工资。

四、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尚未实行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的规定,尽快建立离岗退养制度。已经建立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现行生活补助费标准。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6号),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做法。无论使用国家专项指标,还是地方指标,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执行,并严格监督。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管理工作的职责,按照国办《通知》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民转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掌握政策,坚决杜绝不正之风,保证“民转公”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的管理工作。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应继续留在农村学校工作,以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在农村中小学继续从教的具体保证措施。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民办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