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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计划生育,今天中国有多少人口?

101 2024-04-23 20:39 admin

一、如果没有计划生育,今天中国有多少人口?

这是2022年的回答。

根据第三次到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1968-1982年出生的到1982年有3.4亿,1976-1990年出生的到1990年,3.17亿,1986-2000年出生的到2000年,2.9亿,1996-2010年出生的到2010年,2.2亿,2006-2020年出生的到2020年,2.51亿。可知,2010到2020年出生比1996到2006年约少三千万人,平每年少生了三百万人,2000到2010年出生比1986到1996少七千万人,平均每年少生了700万人,1990到2020年出生比1976到1986少2700万,平均每年少生了270万人,1982到1990年出生比68到76少了2300万,平均每年少生了230万人;最大的减幅出现在1996到2000年期间前后,综合历年出生数据看,1990年代后半期出生人口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幅下降。

从历年出生人口数据来看(仅供参考,此类数据存在争议),中国1980年代年均出生人数低于1960年代中期到1970年代初,但是高于1970年代后半期。中国1970年代初已经开始两胎化非强制的计划生育,文革时代这方面却是比较人性化的。1970年代中期开始明显出生人数降低,这可能有一定社会因素,但是温和的计划生育的影响肯定有。由于60后的父母主要是40后(辅以30后),70后的父母主要是50后(辅以40后),由于50后总人数约是40后的1.5倍,如果生育文化相同,70后人数应该是60后的1.5倍,也就是年出生约四千万左右,但是事实上1970年代后半期年出生人口只有不到1800万人,这一部分是1970年代农村经济条件改善、农民扫盲、妇女地位提高所致,也必然有温和计划生育的影响,各种因素的影响大小很难确定。当年温和计生依然造成了70后少出生了可能多达数千万人,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推算依据,姑且在这个问题里忽略。

由于1980年代新生儿父母主要是50后和60后,他们的总人数高于70后的父母40后和50后。1940年代每年出生人口从800多万增长到接近1500万,总出生人数略多于一亿人;1950年代约一半年份出生人口高于两千万,后半段明显低于两千万,总出生人数约1.7亿左右;而1960年代大多数年份出生人口在2500万以上,总出生人数约2.5亿左右。40后加50后和50后加60后的比接近2:3;虽然70后里50后父母贡献更大、80后里60后父母贡献更大(尤其是头胎和独生子),不过60后和50后的人口比也接近2:3,因此可以认为80后(潜在)父母基数是70后父母基数的约1.5倍,如果保持1970年代的生育政策和生育文化,80后人数本应是70后的1.5倍,但是事实是80后人数没有达到70后的1.5倍,这就是计划生育的影响。不过1980年代严格执行一胎制的是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体制内,农村和小城市超生依然是普遍现象,而当年中国城镇化比例仅两成多,因此也就管住了大约两三成的育龄夫妻生育二三胎,减少的出生人口也就总出生人口的顶多两成。1980年代出生人口增幅有限的更主要原因应该还是经济条件改善和1970年代以来农村教育水平的影响。如果1980年代没有计划生育,估计会增加一年约两百万出生人口,十年增加约两千万出生人口。

90后的父母主要是60后和70后,70后为主,70后人口和90后人口比较接近,接近每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这肯定是存在大量超生造成的;90后人口比80后少,有70后(90后父母主力)比60后(80后父母主力)少、农村条件进一步改善、大量农村青年外出打工降低生育率、城市人口比例增加(一胎制适用人口增加)、计生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开始严格起来(影响全国一半到2/3人口)多个主要原因,单个因素影响多大很难完全判定。特别是1990年代后半期农民工打工潮兴起造成的生育率下降是不可避免的。我个人估计如果1990年代没有计生,新生儿总人数可能增加1/5-1/6左右,十年里增加出生人口三千多万。

00后父母可能大部分是70后(和之前世代相比,生育高峰年龄错后了),小部分是8后,或者70后80后差不多。由于没有计划生育的话80后会多两千万人,如果在同样没有计划生育的情况下,这些人会在2000年代生育一千多万孩子。而实际上存在的00后父母大概在没有计划生育的情况下可以多生出来约每年五百万孩子。这个数字怎么得到的呢?

2000年代中国城镇化率大概是三分之一左右,当年中国生育高峰期人口可以粗暴分为三个三分之一:三分之一在城市,只能一胎;三分之一在管的严的农村,平均生1.5胎(一半头胎女孩又生男孩等等);三分之一在管得松的地方或者通过种种办法多生育,平均生2胎;这样全国平均生1.5胎,也就是大概4个育龄高峰期人口生3个孩子。而从人口来看,1970年代中后期和1980年代中前期年均出生人口约2000万出头,而00后年均出生人口约1600万,确实接近这个比例。这也就是说如果全国育龄人口都在没有计生压力的环境中生育,应该当年还可以达到4个育龄高峰期人口生4个孩子的水平,这样就多出实际生育人口1/3的孩子,约每年五百万人,十年五千万人。加上计生减少的80后如果出生他们会生育的一千多万孩子,中国00后会增加六千多万人。

而中国10后则父母是80后和90后。由于只有2010-2015年存在一胎政策,影响的只有前5年的10后,而这五年由于计生没有生育二胎三胎的大多数夫妻可能在2015年后又补生了二胎三胎,因此10后人口本身受当年计生政策影响较小,十年里因为计生造成的出生人口减少可能不到一千万。由于计生造成80后减少出生约两千万,90后减少出生约三千万(约等于实际90后人口的接近七分之一),这些八零后如果出生会在2010年代生出约一千万孩子,这些九零后如果出生会在2010年代也会生出约一千万孩子,加起来可能有两千万,和前面的不到一千万加起来接近三千万。

综上,如果中国除了1970年代温和的鼓励二胎计生外没有后来的一胎制计生,则中国80后会比现在多约两千万人,90后会多三千多万人,00后会多六千多万人,10后会多约三千万人,加起来现在全国人口会比实际值多出来接近1.5亿,达到15亿。很多人以为没有计生中国人口会多出来好几亿,分析不支持这种见解,不计生现在中国人口也不会超过16亿人。

这样,中国劳动力人口会增加80后到90后的五千万人,比现在的劳动力人口增加约6%;80后90后高中毕业生会多出来三千多万人,80后大学毕业生会多出来约280万人,90后大学毕业生会多出来一千多万人,中国劳动力中大学毕业生存量比现在增加约10%;中国工业产值、GDP应该也会以近似比例增加,那么去年中国GDP会略超125万亿元或19.4万亿美元,让中国发展快一年。由于中国经济每年名义增速接近甚至超过10%,庞大的人口基数也让每年上千万的大学毕业生不断进入劳动力供给,增速都很快,因此青壮年总量增加10%对于经济成长的短期影响可能不是特别明显。

但是另一方面,现在全国八零后九零后人口约四亿,这增加的五千万八零后九零后让八零后九零后人口增加约12.5%,这就意味着中国可能能多一个兴旺的二线城市,几个兴旺的三线城市,更多小城市和县城也会稍微人丁兴旺一点。

没有计划生育对经济的好处到未来会更明显。由于70后和80后都有约2.2亿人,90后有1.8亿人左右,高中和大学毕业率分别是29%(约六千万人)和4%、约50%和14%与约80%和约33%,70后到90后高中毕业生约3.2亿,大学毕业生约一亿出头。现在的00后约1.6亿人,10后略超1.7亿人,20后看来需要力保一亿人。而00后与10后高中毕业率会超过90%,大学毕业率会超过60%,这意味着中国劳动力中高中毕业生和大学毕业生规模2030年代初(60后基本都退休、00后基本都开始就业)会分别超过4.6亿和2亿,2040年代初会分别超过5.5亿和3亿。

如果没有计生,00后会有2.2亿人,10后会有2亿人,这样中国劳动力中高中毕业生和大学毕业生规模2030年代初会达到5.2亿(比实际情况高13%)和2.3亿(比实际情况高15%),到2040年代会达到6.4亿(比实际情况高16%)和3.5亿(比实际情况高17%)。这样到2040年,中国经济总量会比实际值高15%,甚至20%(因为更大的经济体本身就有强化效应,1+1>2)。如果2040年美国霸权已崩(几乎一定会发生),这个等于中国人口多了两亿人的经济增量届时有可能接近美国经济总量(那时候美国人均GDP会低于中国)。

由于90后多三千多万(现在实际人数的约1/6)、尤其是00后多六千多万(现在实际人数的接近40%),中国未来二十年的生育高峰期人口会比现在的实际情况多起码三分之一,两千多万零零后和两千万左右的一零后会让中国少子化问题出现起码再晚十几年,现在中国每年出生人口应该还有起码接近两千万。中国人口会在2040年代中期前基本持续增长(2030年代个别年份可能负增长),人口峰值可能出现在2043-2045年间,大概在16.5-17亿人之间。这基本就是本世纪印度的人口发展曲线,如果中国能在2050年还有16亿以上人口,本世纪就完全不用担心印度的威胁了。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更是在这个领域扮演着重要的法律角色。本文将探讨《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

保护人口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性之一在于保护人口的基本权益。该条例确保了每个人的生育自主权,以及对人口普查和统计数据的隐私保护。这为每个家庭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在平等和自由的环境中做出生育决策。

同时,该条例还保护了妇女的权益,包括保证妇女在孕期和分娩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这一保护措施为妇女提供了更好的保健服务,并确保她们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

促进人口发展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推动人口发展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该条例鼓励合理生育,有助于维持人口结构的平衡。人口结构的合理分布可以促进劳动力的稳定供给,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该条例还通过推动人口健康和教育来改善整体人力资源质量。它促使政府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教育机会,以确保人口的整体健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这为社会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人力资源支持。

控制人口增长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控制人口增长。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口过度增长可能导致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以及社会问题的加剧。该条例通过推行合理的人口控制政策,有助于抑制人口增长速度,保护环境并减缓资源压力。

此外,人口增长的过快还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经济的不平衡。通过规范生育行为,提供合适的支持和指导,可以更好地管理人口增长,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促进社会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该条例确保了每个人生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平等,消除了种族、性别和贫富差距在生育决策和资源分配中的影响。

同时,实施合理的人口控制政策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合理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它可以更好地分配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增长,确保未来世代的福祉。

结论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推动社会发展、保护人口权益、控制人口增长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保护人口的基本权益以及鼓励合理生育,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人力资源供给。同时,该条例的实施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消除不平等因素在人口决策和资源分配中的作用。

三、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   (三)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   (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假节育手术,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吻合、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出具虚假的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二)出具假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   (三)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婚姻、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   (二)通过骗取、行贿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证明;   (三)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二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违反生育证的管理规定;   (三)骗取、提交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六条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或者故意毁坏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未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的奖励与优惠规定;(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五)索取、收受贿赂;(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收养、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口生育调节的适用范围,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什么区别?

乡镇机构设置中,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县级就够设置中,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局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有办公室,但下设的办公室主要负责文书、秘书、行政、后勤等事务。

五、计划生育条例为什么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普遍二孩政策,执行的是新的计生法,各省的计生条例除广东修改完成外,其他省的计生条例都还在修改中,修改后会与计生法一致。

六、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  (三)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  (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假节育手术,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吻合、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出具虚假的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二)出具假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  (三)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婚姻、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  (二)通过骗取、行贿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证明;  (三)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二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违反生育证的管理规定;  (三)骗取、提交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六条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或者故意毁坏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未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的奖励与优惠规定;(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五)索取、收受贿赂;(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收养、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口生育调节的适用范围,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七、2021年人口工作计划?

2021年计生局人口工作计划

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始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

摇,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方法,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做好卫生计生

机构改革工作,加快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统筹人口与发展的能力

和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以内。重点工作计划如下:

(一)坚持把宣传教育摆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位置,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为目标。加强基层计生干伍建设,提高全市计生干伍素质。

(二)认真做好各种奖扶政策的落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批前公示、信息录入、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保护好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三)加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面落实首问首接首办责任制,妥善处理

历史遗留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涉及计划生育的_。严格

按照我市计划生育办证程序的具体要求,切实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证:在社会抚

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中继续做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维护计划生育群众合法权益。

(四)巩固落实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加强双向协作,落实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大育龄妇女的

信息采集和反馈量,实现信息百通共享。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重点做好避孕药具

发放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加强与公安、工商、房管、卫生、教育

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定期清理排查、登记建档、更新数据、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力度。

(五)继续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强化服务能力,优化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

继续推进约具标准化建设、规池化管理工作。规池元善计划生育约具

发放网络化建设,创新计划生意避孕药具网络化运行、便民化服务的管理机制。

(七)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抓好计生协会工作。

八、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2022山东生育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生育调节方面1.由“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适度放宽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2.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3.增加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1.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2.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3.强化了对失独、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4.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5.增设了“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三、在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上1.要求各级政府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2.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3.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对“两非”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九、计划生育局改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是什么时间?

国家立法后,即2002年9月以后全国各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全部改为以“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局、办。

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很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因此,需要双方夫妻申请才行。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只有丧偶或离婚的,可以由一方按前款规定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