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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追溯监管系统企业端登录?

137 2024-03-18 03:43 admin

一、药品流通追溯监管系统企业端登录?

首先要实名注册,注册成功后再录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企业端登录。

二、全国个人企业年金查询系统?

以下是一些较为常见的企业年金查询系统官网,供您参考:

全国企业年金信息查询平台:http://www.chinapension.net/

上海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http://www.shyjjg.com/

北京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http://www.bjyjj.com/

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http://www.gdyjj.com.cn/

江苏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http://www.jsyjj.gov.cn/

需要注意的是,您需要提供相应的账号和密码才能够登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这些信息可能由您所在的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

三、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

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是一个重要的信息化工具,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监管的有效性,国家推出了这一平台。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旨在整合各个地方的建筑企业信息,实现全国建筑行业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的作用

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通过该平台,相关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建筑企业的经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关键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还能够提供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资质证书,为业主在选择建筑企业时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该平台还可以对不良履约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形成信用约束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的功能

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具有多项功能,旨在提高监管效能和简化监管流程。

  • 企业信息管理:监管平台可实现对全国建筑企业的信息整合和统一管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评定情况、信用评级等。
  • 监管与执法:平台可实现对建筑企业的全过程监管,包括项目备案、质量检测、合同履约情况等。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决定。
  • 信用评价与公示:平台可以对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可以进行黑名单记录和公示。
  • 数据共享与查询:平台可以实现全国建筑企业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查询,方便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和共享。
  • 安全生产监管:平台与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联动,实时监控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的优势

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的推出,具有多项优势,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 集约高效:通过平台化建设,实现了对全国建筑企业的统一监管,避免了信息孤岛和重复监管的情况。提高了监管效能,简化了监管流程。
  • 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了各个部门之间数据的共享和交互,避免了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的问题。提高了监管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 信用约束:平台对不良履约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形成了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了建筑市场的信用机制,提升了建筑企业的自律性。
  • 防范风险:通过平台实时监控和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建筑企业经营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问题,防范和减少建筑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 便于查询: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可以方便各个用户查询建筑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状况,提供参考依据,降低选择建筑企业的风险。

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的未来展望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的推进,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有望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实现更高水平的监管和服务。

首先,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可以进一步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衔接,实现更高效的数据交互和共享。

其次,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建筑企业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提前预警和防范潜在的问题。

再次,可以加强对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约束机制的建设,提高企业的自律性和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最后,可以通过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对建筑行业的监管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全国建筑企业监管平台的推出将有效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发展,提升监管水平和服务水平,为建筑企业和业主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企业监管的任务?

企业监管是以企业的目标为导向,执行企业管理职能的系统活动,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就是综合的运用企业管理的各种职能的过程。企业管理必须承担和完成以下三项相关的重要任务。

(1) 企业取得经济效益。

  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必须用自己的经济成果为社会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作出贡献,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企业在社会上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是应当始终把经济上的成效放在首位,应当盈利。

    (2) 管好人,用好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管理好各种资源,其中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这是企业活力的源泉。企业管理要重视人的因素,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员工的智慧和创造力,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是,要使员工的工作富有活力,使员工有成就感,并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得到相应的满足。

    (3) 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其行为必须符合社会的价值观、伦理道德、国家法律和社会期望,企业在为社会服务、创造经济成就的同时,还要承担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所以,企业管理的任务是要关注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并对社会承担责任。

五、如何从严监管企业?

第一、加强安全风险研判。针对各类风险交织叠加、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和安全提示。

第二、推动安全责任落实。针对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复产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区和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一行业一规范、一企业一方案”的原则,分类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规范指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临时集中居住的商贸等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保持疏散通道畅通,规范用火用电和用气管理等。

第三、强化安全专项治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十五条硬措施”等要求,扎实推进安全专项治理,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全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

六、在全国全国企业公示信息系统怎么查询企业是否年检?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http://gsxt.saic.gov.cn/

查询方式(一)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二)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5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查询范围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在册的所有商事主体(含按传统登记模式登记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公示内容工商公示信息该部分信息由工商部门提供,从2014年3月1日起,商事主体通过各级工商机关使用省局业务系统办理登记或备案等业务完毕后,该商事主体的信息实时同步在此系统公示。1、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变更信息。2、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3、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该部分信息主要是由商事主体按照规定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获得许可的信息,商事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七、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是由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旅游监管系统,旨在提高旅游行业的管理水平,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系统介绍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是集成了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游客、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面信息的服务平台。该系统可以帮助旅游企业管理旅游产品,监控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及时掌握游客的反馈信息,从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系统优势

  • 提高监管效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全国范围内的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景区等进行监管,大大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 保障游客权益:游客可以通过该系统提交投诉、建议等反馈信息,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 促进旅游业发展: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政府可以及时掌握旅游业的发展情况,制定更加科学的旅游政策,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系统功能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 旅游企业管理:旅游企业可以在系统中管理旅游产品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同时可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 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可以在系统中申请从业资格、参加培训等,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 游客服务:游客可以在系统中查询旅游产品信息、提交投诉建议等,同时可以获得监管部门的帮助。
  • 监管部门管理:监管部门可以在系统中实现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游客等进行监管,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系统应用

目前,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逐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未来,该系统将会继续完善和提升,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八、电力监管机构如何对电力企业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九、企业归哪个部门监管?

不一定,具体要取决于这个企业是哪门类的。

在我国,工业企业都是分门类的。比如轻工业,也就是食品类,还有机械,冶金,纺织,烟草,建材类等。比如说,如果某企业是热电生产联营的,那么他们的主管部门主要由住建局监管。

而如果某企业生产啤酒或者白酒的,那么他们的主管部门主要就由工业局和市场监管局监管。

十、企业监管级别怎么判断?

企业监管不分级别,都是一视同仁的。但是在特殊时期对重点企业监管频次和力度要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