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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内容?

132 2024-04-23 17:21 admin

一、对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内容?

内容摘要: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细内容: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一,注意免税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北方地区随着纬度不同,各地入冬时间也不同,东北已经下大雪,华北地区还是初秋时节。比如,哈尔滨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0月20日到次年的4月20日;北京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所以,哈尔滨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是2018年4月20日,北京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是2018年3月15日。   第二,注意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的范围: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实务中,供热企业大多数是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采暖费。   第三,注意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与其他采暖费收入分别核算,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第四,注意开票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供热企业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是否需要享受免税还是放弃免税?   财税〔2008〕17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明确,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也就是说,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测算,需要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94号文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   然后,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断所购进的煤炭哪些用于发电,哪些用于供热,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而计算出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计算得出,如果供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争取免税较划算;反过来,放弃免税权合适。需要提醒的是,放弃免税权要进行申请,并且一经放弃36个月不得重新申请。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注意免税时间与免征增值税时间的区别。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像你们这种回收粉煤灰的企业可减免增值税,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减免;二是所得税减免;三是消费税减免。

三、美国在1930年1934年的关税政策有何变化,并分析原因?

美国在1930年1934年的关税政策,变化是:关税政策决定权从国会转移到总统。原因:经济危机(“大萧条”)冲击旧政策:罗斯福新政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三权分立下国会与总统(行政部门)的妥协(合作)。

四、木材加工企业税率及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作为一个重要的制造业领域,木材加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合理的税收政策不仅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能为国家财政收入贡献力量。那么,木材加工企业具体的税率是多少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税收政策。

木材加工企业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增值税是木材加工企业最主要的税种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适用于木材加工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

除了增值税,木材加工企业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木材加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一税率适用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木材加工企业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企业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7%、5%或1%。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企业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3%。

木材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木材加工等制造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于从事木材加工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减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对于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在购买用于研发的设备和器具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或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助于降低木材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竞争力。

总结

综上所述,木材加工企业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木材加工等制造业的发展。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木材加工企业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政策。感谢您的阅读!

五、木材加工企业的税率及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对于从事木材加工业务的企业来说,税率问题一直是一个关注的重点。不同类型的木材加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也有所不同。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木材加工企业的税率情况及相关的税收政策。

木材加工企业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木材加工企业主要需要缴纳以下几种税种:

  • 增值税:木材加工企业销售自产的木制品一般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木材的初级加工产品如木材、木片等,则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木材加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则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税率为1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7%、5%或1%计算缴纳。
  •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3%计算缴纳。
  • 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计算缴纳。

木材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支持木材加工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 增值税优惠:对木材的初级加工产品如木材、木片等,适用13%的较低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木材加工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率为12.5%。
  • 进口关税优惠:对于木材加工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可以享受一定的进口关税优惠政策。
  • 税收抵免优惠:木材加工企业在购买设备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抵免优惠。

木材加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建议

针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税收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 加强税收筹划,合理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地减少税收负担。
  • 密切关注国家出台的新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的税收管理策略。
  • 建立健全的内部税收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税收合规。

总之,了解木材加工企业的税率及相关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和降低税收成本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本文的分析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六、在个人企业收入政策红利中主要由于什么提高了收入?

在个人、企业收入政策红利中,主要由于(减税)提高了收入。

七、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率及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对于从事木材加工业务的企业来说,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增值税作为企业最主要的税种之一,无疑是木材加工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税收问题。那么,木材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率具体是多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木材加工企业增值税率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木材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标准如下:

  • 木材初级加工产品(如木材锯材、木片、木炭等)的增值税税率为13%
  • 木制品加工产品(如家具、木质装饰品等)的增值税税率为13%
  • 木浆、纸及纸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木材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标准的增值税税率外,国家还为木材加工企业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 对从事木材初级加工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即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全额退还。
  • 对从事木材深加工的企业,如果其产品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退税比例一般为13%。
  • 对于从事林业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

木材加工企业需注意的其他税收问题

除了增值税,木材加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还需要关注以下税收问题:

  • 企业所得税:一般执行25%的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7%计缴。
  •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3%计缴。
  • 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2%计缴。

总的来说,了解木材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合理缴纳税款、降低税收成本非常重要。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从事木材加工业务的企业更好地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管理。感谢您的阅读!

八、企业进行促销,降低信用政策,为什么应收账款周转率会提高?

促销的作用,一是提高销售收入,二是处理积压货品,有针对性的进行捆绑销售。三是主推新品,进行让利促销。降低信用政策,不外乎缩短信用期和提高信用额度。

如果提高销售收入,缩短信用期,而给予相应的促销政策,那么你的应收账款回收就会加快,相应提高周转率,缩短周转天数。

如果仅为提高销售收入,而给与提高信用额度。那么对应收账款周转率的直接影响不大。

主要是看你的促销政策,是给予赠货,还是现金返利鼓励客户回款。

这样讲不知道你是否能明白。

九、怎么看待长江集团、力帆集团、宗申集团等国内摩托车企业集体对东盟摩托车零关税政策提出申诉问题?

文章转自公众号犀牛聊摩托


昨天一则《还嫌东盟产的进口车贵?摩托零关税遭投诉》的消息,让本来就对国产摩托一肚子怨气的摩友瞬间爆发,基本上都是骂国产厂家不思进取,不求上进,指望靠政策保护糊弄消费者,矛头直指提出文章内提到的大长江、宗申和力帆。

这个消息确实是属实的,以大长江、宗申和力帆为代表的摩托车商会确实是向商务部国际司组织就东盟摩托车关税问题提出了申诉,而且这并不是国内摩托车企业第一次就关税问题提出异议。

早在2015年,摩托分会组织企业参加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组织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摩托车关税问题企业座谈会》代表行业出席的企业代表有大长江集团、宗申集团、钱江集团。会上,企业代表向商务部领导汇报了近年来中国摩托车工业的发展情况,遇到困境和挑战:以东盟国家为生产基地的日本欧美品牌摩托车利用零关税进口政策大举倾销到中国,抢占我国摩托车高端市场,严重影响我国摩托车的转型升级。

虽然3年前就有摩托车企业提出了要求,但是东盟进口摩托车零关税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从商务部的回复也可以看出,基本上是不会有改变的:商务部参会领导表示,摩托车行业要加强自身竞争力,培育国内的摩托车文化,在与东盟地区进一步谈判中,会提出摩托车行业的意见,并在中印贸易区的建设中,充分考虑到我国摩托车工业的实际情况。

商务部领导的回复重点是第一句:打铁还要自身硬,不能指望国家保护,还是要努力提升自身竞争力,至于你们的要求,我们会考虑。当然,这个考虑的意思大家都懂得。

所以,大家大可以放心,东盟摩托车零关税的政策是基本上不会改变的。但是这个呢,并不是我要说的重点,重点是国内摩托车企业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仅仅是因为进口摩托车抢占了国内高端市场,影响企业转型升级吗?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一个涵盖11个国家,将近20万人口的经济贸易区。贸易就是交易,就是资源互换,就是谈条件,在这个贸易区内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零关税的,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对等关税的。这里对产品分为三大类:一是早期收获产品,二是正常产品,三是敏感产品。早期收获产品是双边谈判中最先达成的双免产品,免关税和免配额;正常产品是按照时间推进逐步免免税的产品,分为一轨和二轨;敏感产品是对于本国比较重要或者重点保护和发展的产品,氛围一般敏感和非常敏感两类,最终关税从5%-50%不等。

对于摩托车来说,中国摩托车设定为正常产品,所以2010年之后的东盟摩托车就是零关税进口;但是问题来了,我们把摩托车设定为正常产品,东盟的大多数国家都把摩托车设定为进口的敏感产品,需要征收5%-50%的关税。

如果大家有兴趣看看国内摩托车产销量的前十名,会感到很奇怪,有几家的产品基本上都见不到,是的,那几家都是出口为主的,对于东盟的摩托车出口占比虽然降低了,但是一直都占有重要地位。

也就说是,我们卖到东盟的摩托车别人要征税,别人卖过来的摩托车我们国家不征税。如果你是摩托车企业,你会不会申诉呢?

问题的关键点是在这个谈判交易中,我们的摩托车行业其实是被牺牲的一个行业,在产品重要性的判断中,摩托车没有多少分量,甚至可以这么推测,商务部谈判时认为摩托车行业在国内已然走了下坡路,夕阳行业,没有必要再去保护,就当个人情送出去算了。对于东盟国家就不一样了,他们体量小,工业基础差(新加坡等除外),摩托车产业占比很大,肯定是要保护的,以促进国内就业。

摩托车行业在国内被政策压制,出口的时候又被拿来当筹码,你说这个行业憋屈不憋屈?

至于是维持零关税还是恢复到30%的关税,对于最终的价格影响其实并不是特别大,对于国内大排量的发展也形成不了多少竞争,因为除了关税,咱们国家更厉害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已经各种杂七杂八的费用。

川崎versys650卖85500和100000对大多数摩友来说,都是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