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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隶属关系?

64 2023-10-19 21:08 admin

一、怎样证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隶属关系?

到工商局,查一下分公司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材料。

如:有无主管单位,注册资金来源,法人代表的任命情况。

另外找一找,有没有集团文件,证明与分公司的隶属关系。

二、中建八局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2、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的法律地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建筑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什么关系?

各公司的体制不同, 如果总公司和法人都是独立法人,则总公司对分公司只有指导和宏观控制的关系。

如果总公司是法人,而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常设组织机构,则分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总公司的调度。

四、在财务关系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联是什么关系?

  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子公司的处理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浙江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税总2012年57号公告”执行。

  因此,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列名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列名企业。

  2、增值税方面

  1、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的组成部分,为便于与文件对接,以下统称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核算、统一申报缴纳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第三条规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应按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总店应纳增值税=所有总、门店销项税额-所有总、门店进项税额;门店应纳增值税为零。

”因此,增值税汇总缴纳需要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不能汇总缴纳。

  (2)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作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先将相关规定归集: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一开始看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三个文件很难理解,感觉好饶口舌,慢慢思考后悟出了道道:

  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将移送到的货物对外销售时使用分支机构当地的发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的,这部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就需要视同销售,开具专用发票给分支机构抵扣。但如果总机构统一收款、统一开票,这部分货物销售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营改增(即应税服务)纳税人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该办法汇总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仅对应税服务项目进行汇总,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将总分机构应税服务业务的应交增值税进行汇总,抵减各分支机构对应应税服务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五、总公司与分公司账务处理?

对独立核算分公司一般是要单设账套核算的,其中总公司拨给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性质上类似于实收资本,由分公司长期使用,不需要归还)在子公司单设“上级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核算,同时在总公司单设“拨付所属营运资金”科目核算。

期末要编制总公司汇总报表时,需抵销两科目余额。也可以使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其他临时性款项往来。

分公司没有利润分配问题,所有经营利润或亏损全部归属于总公司。希望能帮到你。

六、总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1、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2、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唯一的关系就是看你属于同一家母公司,更多的是区别,例如: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

3、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扩展资料:

子公司税收优势: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七、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异地,总公司可以帮分公司开票吗?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异地,总公司不可以帮分公司开票,因为是异地,属于两个不同的税务主管部门。

八、伊利集团金山分公司和总公司关系?

伊利集团金山分公司是总公司下面的一个集团公司要执行总公司的业务往来,又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独立的人事和财务部门,也可以有自己的业务联系部门,在执行总公司的总策略前提下,又可以去开拓广阔的消费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九、总公司与加盟的分公司如何管理?

你好:加盟与分公司在法律上指两总公司,加盟公司与总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他的经营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分公司为总公司的一部分,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十、中石化总公司和地方分公司的关系?

中石化总公司是原来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简称,九八年改革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地方分公司是其在地方的职责及权益的代表,经过改革,地方分公司不是法人,由总部授权分公司领导(一把手)为代表,是上下级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求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