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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黑龙江省五七工养老金工资标准是什么?

207 2023-12-14 06:35 admin

2013年黑龙江省五七工养老金工资标准是什么?

2013年黑龙江省五七工养老金工资标准是每月400元左右。

2014年黑龙江五七工养老保险政策,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以上是黑龙江省的五七工和家属工的缴费标准怎么看怎么和市面上的商业保险一样呢。仔细看,还不如商业保险来的更实际上,更清晰通澈呢。黑龙江五七工养老保险和国家的60岁普惠式养老金有什么不一样吗?为什么国家政策是地方财政出80%,到了黑龙江,就让个人出80%呢。黑龙江经常不按国家政策为老百姓办实事。

黑龙江省将把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符合黑龙江五七工养老保险参保要求的人员,按照相应条件及标准缴费后,将可按照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领取养老金。

内蒙古五七工待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7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好我区“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 “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

(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

(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第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并送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

1、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

(三)无法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原始档案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相关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第三人原始档案的有关记载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四)对无法按照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向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可向举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请求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说明材料,经领导签字后送旗县(区)审核小组。材料要说明调查程序、负责调查的人员,原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经营状况、主要领导、人员构成、解散时间等内容),并附每个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离开单位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各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小组,负责审核、认定等具体工作,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一)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拟参保人员有关材料后,应对《登记表》中的各个项目进行核对,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在《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将《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旗县(区)审核小组。

(二)旗县(区)审核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应采取全旗县(区)集中办理的方式逐一进行严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旗县(区)审核小组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章,将《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盟市审核小组。同时应指定专人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www.nm12333.cn),在网站的“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基本信息和审核意见。

(三)盟市审核小组对旗县(区)上报的“五七工”参保有关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章,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函件格式见附件2)。同时应在“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准意见。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盟市报备情况应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应函复盟市,由盟市批复旗县(区)执行。

第五条 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盟市批复后,应在单位或社区将审批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参保人员有异议的应进一步审查;确无异议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们应按照《通知》规定,依据1995年至2010年各盟市的职工平均工资,统一核定和计算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并按附件3的格式在全盟市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七条 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到指定的养老保险费用征缴服务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补记个人账户,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2011年1月起核发基本养老金。

核发基本养老金时,对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五七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同时应抵扣2011年已经领取的相关待遇。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致函原发放机构,请予停发有关待遇;原发放机构应依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函件办理停发手续,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函,同时应注明停发时间、每个参保人员2011年已经领取的待遇金额。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停发待遇函件,办理养老金核发手续并抵扣2011年已享受的相关待遇。未办理停发相关待遇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予核发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相关材料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保管。

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地审核认定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指导,对审批结果实施检查和抽查。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报批工作中,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检查,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参保范围。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保人员应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办理参保人员登记、认定、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按照《关于做好原“五七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实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0]419号)填报《到达退休年龄的“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的“五七工”,可不再填写《登记表》,但应由本人补充说明“享受其他待遇情况”栏目相关内容。

(二)“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2012年开始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三)外省驻自治区的中直企业管理的“五七工”,已经参加了外省(市)养老保险的,不再纳入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四)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当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各盟市要处理好制度衔接问题。

(五)自治区建立统一的享受遗属待遇人员数据库,在全区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后,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瞒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清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

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doc

关于“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备的函.doc

盟市“五七工”参加养老保险分年龄缴费和养老金核定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