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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Z型管理?

71 2024-03-15 22:29 admin

一、什么叫Z型管理?

Z理论内容基本可以简述如下:

1.畅通的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应保证下情充分上达;应让职工参与决策,及时反馈信息。

特别是在制定重大决策时,应鼓励第一线的职工提出建议,然后再由上级集中判断。

2.基层管理者享有充分的权利 基层管理者对基层问题要有充分的处理权,还要有能力协调职工们的思想和见解,发挥大家的积极性,开动脑筋制定出集体的建议方案。

3.中层曾理者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中层管理者要起到统一思想的作用,统一向上报告有关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

4.长期雇佣职工整理和改进来自基层的意见,及时 企业要长期雇佣职工,伎工人增加安全感和责任心,与企业共荣辱、同命运。

5.关心员工的福利 管理者要处处关心职工的福利,设法让职工们心情舒畅,造成上下级关系融洽、亲密无间的局面。

6.创造生动的工作环境 管理者不能仅仅关心生产任务,还必须设法让工人们感到工作不枯燥、不单调。

7.重视员工的培训 要重视职工的培训工作,注意多方面培养他们的实际能力。

8.职工的考核 考核职工的表现不能过窄,应当全面评定职工各方面的表现,长期坚持下去,作为晋级的依据。大内认为,任何企业组织都应该对它们内部的社会结构进行变革,使之既能满足新的竞争性需要,又能满足各个雇员自我利益的需要。z型组织也许就接近于这种新的组织形式

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六条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第十七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向社会公告。不良行为处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工程管理公司需要建造师吗?

1、当然需要了,建造师也是一个人能力的象征。很多公司招聘都有相关规定。

2、开工程管理公司应该没有相关建造师人数的要求。

四、z时代员工管理方法?

1.自主管理是指一个组织的管理方式,主要通过员工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发现问题,自我分析问题,自我解决问题,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进而自我提高,自我创新,自我超越,推动组织不断发展与前进,实现组织的共同愿景与目标。

2.人是生而平等的。如果对这个观点没有深刻的认知、彻底的认同与忠实的践行,无论哪种管理模式都不过是换汤不换药的表面游戏,难以触及管理优雅与舒适的本真与灵魂。

五、河北二建建造师管理条例?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三)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六、一级建造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管理学可以考建造师吗?

可以报考,

但需要满足相应的工作年限。报考要求如下:凡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

2、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八、一级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行政管理专业能否报考建造师?

注册建筑师分一级和二级两种: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报考条件为: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从2007年度考试开始,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为: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十、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教材目录?

1Z201000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1Z201010建设工程管理的内涵和任务

1Z20102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1Z201030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

1Z201040建设工程项目策划

12201050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的模式

1Z20106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1Z201070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1Z201080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的报考控制

1Z20109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工作性质、任务和责任

1Z201100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

1Z201110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

1Z202000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1Z202010成本管理的任务、程序和措施

1Z202020成本计划

1Z202030成本控制

1Z202040成本核算

1Z202050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1Z203000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

1Z203010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与进度计划系统

1Z203020建设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的论证

1Z203030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方法

1Z203040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措施

1Z204000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1Z204010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内涵

1Z204020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

1Z204030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

1Z204040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1Z204050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1Z204060数理统计方法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1Z204070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

1Z205000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1Z20501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

1Z2050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Z205030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1Z20504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要求

1Z206000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1Z206010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

1Z206020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1Z206030建设合同计价方式

1Z20604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

1Z20605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

1Z206060建设工程索赔

1Z206070国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Z207000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

1Z207010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Z207020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分类、编码和处理方法

1Z207030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