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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512 2023-06-25 17:16 admin

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关于二级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可见并没有要求注册时候必须提供中级职称,所以二级建造师挂靠注册要求的中级职称只是企业单方面的要求,为了企业其他资质考虑才把这个条件加进来的

二、注册建造师暂行规定

2002年开始实施。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文件下发,标志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启动。

三、注册建造师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最新

实名制其实就是个人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这个政策实行以后建造师就不能挂靠了。

2015年6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86号)”提出: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建设工作,2017年底前实现对参加全民参保登记地区的数据全覆盖。

各省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需遵循部里统一的接口规范,与部级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各省级系统应将核实后的信息定期上传到部级系统,同时从部级系统获取交互信息,实现部省数据的共享和同步。

目前,我国建筑业(其他行业也有这种情况)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并行的双轨制管理模式,将建造师人员数量作为企业资质的重要条件,对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也客观造成建造师人证分离、变更注册频繁、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注册印章单位保管、限制注册建造师人员流动等问题。

实际操作中,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成为证明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最重要件,如社保全国联网并实现部级间数据共享,“挂靠”行为不被主管部门发现,这想想都很难。所以,实名制政策很可能成为“挂靠”行为的终结者。

五、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级建造师注销分为注销证书与注销注册,注销证书(申请作废)以后你的证书就没有了。 如果不是特别希望注销证书,不建议注销证书,建议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即可。如确实需要注销证书,需要到当地建管科咨询。 建造师注销流程: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材料要求   1、建造师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并现场亲笔签名的《强制变更(注销)申请书》(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建造师注册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相关内容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相关内容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注销注册时不需要提供)

六、注册建造师管理新规定最新

法律规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成功即可随时自由转注册,但实际情况是初始注册成功后,需执业满一年方可变更注册单位。初始注册可以在拿到注册证章后就转注,而第二次注册成功后就必须满一年才能转到第三家单位。

七、注册建造师管理新规定全文

不予注册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八、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20

2023年一级建造师可以初始注册。

解释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二级建造师从获得证书之日起须满4年,且有2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或者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同等履历,方可申请一级建造师考试。因此,假设一个人在2019年获得二级建造师证书,且从获得证书之日起就开始从事本专业工作,那么他需要在2023年起满足4年以上的从业经历才能申请一级建造师考试。所以,2023年一级建造师可以初始注册。

内容延伸:

一级建造师是具有较高资格的职业技术人员,是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服务的中坚力量,是建设工程领域综合实践能力较强的核心人才。其职业职能包括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方面。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要求较高,需要在二级建造师的基础上具备更丰富和卓越的实践经验和技术能力,具有更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可以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九、注册建造师管理新规定是什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材料要求  1、建造师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并现场亲笔签名的《强制变更(注销)申请书》(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建造师注册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相关内容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相关内容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注销注册时不需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