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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项资金有哪些?

101 2024-01-18 03:47 admin

一、教育专项资金有哪些?

教育专项资金是奖励优秀学子、贫寒优秀学子、个人能力突出贡献研究成果、好人好事。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教育专项资金由什么以上设立?

教育专项资金应由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

三、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专项资金有哪些?

  乡村振兴战略下国家持续出台多项支农、惠农政策,我们如何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农业政策资金鼓励和支持哪些方面?国家农业补贴有几十种,专项扶持项目近百种,可以申请哪些扶持项目?项目资金如何申报,能拿到多少资金?这些项目各自有什么具体要求?有哪些具体操作流程?申报书要怎么编写?申报该对接哪些部门?符合企业发展特点的项目如何策划?符合条件的怎么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怎么调整?如何做到全面申报不漏报?申报过程中有什么技巧?如何能让资金尽快落实等,这都是企业在项目策划和资金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切实难题;培训会现场由各部委负责政策制定和项目审批专家领导详尽解读、一对一项目指导、前期诊断、并协助申报等。

有上述困惑的企事业单位请报名参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农业扶持政策,帮助各项目申报单位快速进入申报通道,掌握申报方法和技巧,精准获取各项扶持资金,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智慧农业专业委员会(国家工信部直属事业单位)研究决定于2023年3月份在北京召开“2023年国家惠农项目资金申请专家指导会”。

后续服务-参会企业享受以下后续服务:

1、权威专家一对一咨询及项目策划(独立场地,真正一对一,直面企业问题解答)

2、参会企业均享受常年最新国家项目信息通知

3、协调专家组赴企业现场调研谋划项目

4、权威机构编写项目规划享受优惠

5、协调申报环节各级主管部门

6、投融资项目对接

7、长期免费咨询

一、时间地点

2023年3月18-20日

报到地点:北京 详见《报到通知》

二、参会对象

智慧农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涉农委办局相关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农林企业负责人、合作社、家庭农场、电商平台负责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负责人、农业科学院校等。

三、会议内容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政策解读和基本理念

1、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文件解读

2、国家农业十四五规划详解

3、土地利用政策与法规梳理

(二)国家重点支农项目介绍

1、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2、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3、特色小镇项目

4、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5、乡村振兴示范县、乡镇、村

6、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

7、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8、农业产业强镇示范项目

9、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

10、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11、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项目

1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13、有机肥代替化肥试点项目

14、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

15、美丽乡村

16、农商互联项目

17、一村一品、一县一业

18、奶业振兴行动

19、产地初加工、冷链物流项目(其他涉农重点项目详解)

(三)农业产业十四五规划相关政策分析

1、国家十四五规划基本方针分析

2、农业十四五规划调整事项与重点

3、地方十四五规划如何紧跟中央编写

(四)成功案例分析

1、广西南宁西乡塘区“美丽南方”田园综合体

2、浙江湖州安吉“田园鲁家”田园综合体

3、吉林通化梅河市口田园综合体

4、河北花田果巷田园综合体

4、广西来宾市金凤凰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5、四川眉山市东坡区现代农业产业园

6、山东省金乡县现代农业产业园

(其他优秀案例分析)

(五)专家一对一问题解答

1、根据企业现状指导推荐适合申报项目

2、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解答与梳理

3、重大项目政府名额如何协调

4、专家会诊专场(根据企业要求单独开展)

报名方法

1)认真填写报名表与汇款凭证一并发送至邮箱:iac2000@163.com

2)参会时携带企业简介、项目简介,并提前将电子版发送至:iac2000@163.com

3)组委会将根据报名回执,寄发或传真报到通知告知具体乘车路线及日程安排。

收费标准

会务费:3800元/人(同单位加员1000元/人)含培训费、场地费、资料费、专家领导对接、项目策划、长期免费咨询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联系方式

参会顾问:18611046900(微信同号)

注:名额有限确定参会后,认真逐项填写《参会报名表》,加盖公章后传真或电邮至会务处,并将相关费用一并汇到指定账户,会前一周组委会给您发送参会《报到通知》。

四、专项资金申报:专项资金有哪些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新产品申报、火炬、星火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攻关计划、农业综合产业化开发项目等 每个科技项目程序都不一样 但是大多都是需要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同时申报 具体程序见当年申报指南。

五、专项资金的资金用途?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就是财政专项资金属于专款专用或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所谓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吗?

补助专项资金都是转移支付资金,但是每个项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有的在后期会有验收和评审。

七、专用资金和专项资金区别?

答:专用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区别是,专用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一个项目的资金,比如,国家专门为扶贫项目拨付的款项,这是扶贫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乱用。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拨款建设一个工程或者是一个项目的专项资金。必须要专款专用,保证这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

八、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维修项目,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是用于 园区 公共设施 设备 楼体公共区域 在过质保期后 用于维修维护的工程款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 公共设施 设备 区域等过质保期后 可以申请使用维修 更换 等

九、上海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是指什么?

指上海教育专项资金,即培养人材

十、义务教育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详见附表,下同)。中央财政对城市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

(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规模较小学校数、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中央统一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西部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生均校舍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补,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财力状况、校舍安全保障投入及危房改造成效等因素核定。

(四)对地方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相关省份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情况、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地方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现阶段,以各地实际发放乡村教师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与中央综合奖补标准(月人均200元)的比值为参考值,设立综合奖补标准调整系数。中央财政按照综合奖补标准、参考调整系数核定相关省份综合奖补资金。

第六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省份据实结算。

第七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具体根据国家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核定;对于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地方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现阶段,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第五条至第七条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报送。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十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补助经费预算金额。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公用经费、寄宿生生活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综合奖补等补助经费)拨付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寄宿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及经费补助方式等。

第十四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经费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财教〔2004〕5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6号)、《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287号)、《关于变更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情况材料报送时间的通知》(财办教〔2010〕36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财教〔2008〕490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涉及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