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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没有合同只有服务协议可以告的赢吗?

203 2024-04-25 14:20 admin

一、培训机构没有合同只有服务协议可以告的赢吗?

可以

可以退、但是需要找对方法、给你几个建议、你试试

打12345市长热线、机构会给你回电话的、只要不满意就再次打,或者每天两个一直打

打12315消费者协会、同上,

打税务局电话投诉偷税漏税

打文旅局电话同12345方法一样、

这几个方法基本可以搞定、如果还搞不定就需要动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己准备证据直接线上立案,资料越齐全退费的比例越多、如果不懂法最好委托一个有教育合同纠纷方面的律师来帮你、同时一定需要控制律师的情况,律师费成本太高得不偿失、律师经验不丰富拿到的钱就会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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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协议服务期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培训协议的服务期规定通常根据具体协议内容而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期限:协议规定的培训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2. 培训内容:协议规定的培训项目内容和服务范围。

3. 服务方式:协议规定的培训方式,包括线上、线下、混合等方式。

4. 服务费用:协议规定的培训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5. 违约条款: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及相应赔偿方式。

6. 终止协议:协议规定的终止协议的条件及程序。

总之,服务期规定是培训协议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双方应当在签订协议前仔细阅读和理解,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保安服务终止合同协议?

  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志愿服务协议属于合同吗?

属于。

服务协议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相对名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五、什么叫教育培训服务?

培训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管理训诫行为。

对于培训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个人技能培训和企业培训。  

个人技能培训种类非常的繁多,包括英语培训、贸易、小语种培训、职业技能、资格认证、金融会计、建筑、计算机、学历学位、健康、文体艺术、出国留学、学生课外等。  

企业培训中又分两类:一个公开课,二是企业内训。

六、服务合同和框架协议的区别?

两者的效力与所需承担的责任不同。框架协议没有合同的具体内容,只是一种签订具体合同或其他合作的意向,不具有合同的效力,违反框架协议只负缔约过失责任;服务合同是有具体详细内容的文本协议,违反合同内容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一般所说的框架协议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交易达成意向并对主要内容予以确定而订立的合同,具体的交易细节在框架合同的基础上再细化成正式的合同。当很多小的重复交易建立了长期合同,就需要一个特殊的合同机制涵盖这种关系和单个交易的需求。这被称为框架协议:合同在一定时期内,为每笔单个交易作为一个框架进行运作。

七、电气试验服务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答:电气试验服务协议属于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不是是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区别就看合同的内容。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八、服务协议劳动合同的区别?

 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因服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九、服务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一、劳动服务协议与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服务协议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因服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十、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让员工出去培训,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为劳动协议附件,比协议有效吗?

看不懂写的什么。。。劳动合同?劳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