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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104 2024-03-17 20:03 admin

一、山东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职责,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

三类岗位均从德,勤,能,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细化考核标准,提出考核要求。

考核方式方面:考核方式也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聘期考核三种方式,全面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奖罚等挂钩。

二、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特设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在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探索制定分行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准确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在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公共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九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单位管理制度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的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农历年、学年等周期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间隔不超过2个月的,可以同时组织。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统筹安排,有效衔接。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应当以岗位职责及年度、聘期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当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成绩突出。

三、事业单位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年度内表现的总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聘期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聘期内表现的总评;平时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表现的评价;专项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项任务等的针对性考核。

四、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细则?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指标和权重,综合考虑个人工作业绩、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过程包括目标制定、定期评估和年度总结,通过定期面谈和评估表的方式进行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人员岗位晋升、奖惩、薪酬调整的依据,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推动单位整体发展。

五、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可以参考以下办法:

1.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2. 考核标准:根据派遣人员所从事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制定考核指标。

3. 考核程序:自上而下层层实施,考核对象的直线领导负责组织考核。

4. 考核评分:可以采取百分制或其他量化方法打分,明确量化考核结果。

5. 考核频次:可以每年1次,也可以实行季度考核、月度考核等。

6.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可以与派遣人员的用工、续签、奖惩挂钩。

7. 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向派遣员工公示。

8. 考核意见处理:允许派遣员工对考核结果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应及时处理。

希望这些考核办法的参考对事业单位制定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制度有所帮助。

七、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八、1999年事业单位年终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由主管单位评审。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然后报有相关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就可以了。主要的考核办法就是民主集中制。

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